海南省政务管理局380万元采购纯电动汽车

对于海南省政务管理局380万元采购纯电动汽车的相关题,以及政府采购轿车想必很多人都想知道,接下来让小编给大家解说。


6月25日,海南省政府采购中心发布海南省政府行政管理局清洁能源汽车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本项目拟采购纯电动汽车21辆,采购商将从前三名中标单位分别采购8辆、7辆、6辆纯电动汽车,采购预算总额为380万元,每辆最高价为380万元.车辆限价18万韩元,竞价方式为现场电子竞价。


此前,海南省政府印发《海南省党政机关使用公共车辆管理规定》,要求新增或更新的党政机关使用公共车辆必须配备国产清洁能源汽车。规定一定要做。特殊情况除外。此外,根据相关规划,海南省清洁能源汽车必须达到标准水平,全省公共服务和社会运营领域车辆必须全面配备清洁能源。私家车比例将达到100%。


为什么党政机关优先采购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信息报》编辑从海南省相关部门了解到,政府可以在新能源汽车使用方面发挥带头作用,做出表率,推动民间购买新能源汽车。此次纯电动汽车采购遵循了这一原则,为海南“蓝天保卫战”贡献力量。


海南省有关部门一位负责人表示,“新能源汽车正处于发展阶段,新能源汽车与燃油汽车无法比较,但控制大气污染是唯一出路。”海南省是非常明智的。“发展新能源汽车要有足够的信心。”


六盘水市乘坐公交车有哪些规定?党政机关公共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和节约型机关建设,党政机关经济应当按照《条例》严格规范。这些措施是在《实行反对浪费》《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中规定和制定的。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和行政机关。请参阅《公务员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车辆,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支持公务活动的车辆,包括秘密通信车辆、应急保障车辆、执法车辆、特种职业技术车辆等。按规定配备的车辆及其他公务用车。


保密通信车辆是指用于交付、运输保密文件和保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车是指用于处理紧急情况、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紧急公务的车辆。


执法执勤车辆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部门系统中用于一线执法、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技术车辆是指永久性配备专门技术装备、用于执行特殊任务的车辆。


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管理必须遵循统一管理、目标安全、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党政机关使用的公共车辆实行统一系统标准,分级分类管理。党政机关公用车辆主管部门负责同级党政机关公用车辆的管理,实行统一配制、统一标准、统一采购资金、统一采购和设备管理。履行职责,指导和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编制及标准管理


第六条党政机关使用的公务车辆实行设施管理。建立车队取决于组织设置、人员配备和业务需求等因素。


保密通信用车辆、紧急救援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共车辆数量,由公共车辆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执法工作使用的车辆和专用技术车辆的数量由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报公务用车部门报告。


第七条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必须严格执行下列标准。


重要通信车辆是指价格在12万元以下、排量在16升及以下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


2、按照规定配备的应急保障车辆和其他公务用车,必须配备价格18万元以下、排量18升及以下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事实上,由于特殊情况,也可以适当安装在其他小型客车、价格25万元以下的中型客车、排量30升及以下的中型客车、以及20升以下的大型客车上。价格低于45万元。


3.执法车辆配备价格在12万元以下、排量16升及以下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并可根据业务需要配备价格较低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18万元以下,排量18升以下。事实上,由于特殊情况,也可以适当安装在其他小型客车、价格25万元以下的中型客车、排量30升及以下的中型客车、以及20升以下的大型客车上。价格低于45万元。


四项专业技术的车辆装备标准由有关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保证业务需求和经济实现的原则共同确定。


新能源轿车搭载公务用车时,价格不能超过18万元。


上述装备标准必须根据政府扶持需求、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及时调整。


第八条严格控制执法车辆的装备范围、安装情况和标准。用于执法任务的车辆装备应当严格限于一线执法任务。


第三章设备及资金管理


第九条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务用车装备更新标准和现状,制定年度公务用车装备更新计划。


第十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年度公用车辆设备更新计划和预算管理的规定统筹安排购置资金,纳入公用车辆部门预算。


第十一条财政部会同公务车辆主管部门制定公务车辆运营经费分配标准,统筹安排公务车辆运营经费,纳入党和政府预算。机构。


第十二条公务车辆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统一组织实施公务车辆集中采购。


第十三条党政机关必须配备和使用国产汽车,引导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比例。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因业务需要,拥有超过规定标准的公务用车的,必须报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


党政机关一般不配备越野车。若因经营需要确需的,按程序提出审批申请后可适当安装在国产越野车上。越野车不能作为主要管理人员的常规车辆使用。


第十五条除执行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特殊任务的车辆外,党政机关需要保密的公共车辆的产权登记所有人为本机关法人。公务用车不得在所属单位、公司登记,不得以个人名义登记。


第四章使用和废弃管理


第十六条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车辆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车辆,严禁公务车辆私人使用和私家车公共维修,不得领取公务交通补贴。违反规定使用公务用车的。


第十七条党政机关应当推动公务用车服务建设。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将各类公务用车纳入集中管理,利用信息技术协调调度、高效使用,鼓励社会化专业机构提高管理运营效率。


第十八条党政机关推行公务用车标识和管理。公务车辆必须统一标识,但执行涉及国家安全、侦查、案件处理或者其他保密要求的特殊任务的车辆除外。


第十九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车辆管理台账,加强相关通行证档案的保存和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家机关公共车辆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公共车辆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公共车辆装备和使用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条党政机关必须建立健全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加强监管,降低运营成本。


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使用时间、原因、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开制度。返回住宿或其他指定区域时严格执行停车制度,节假日除工作用途外车辆必须封存停放。


落实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中央政府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保养、定点加油制度,完善公务用车油耗和运营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考核制度。警卫。


第二十一条党政机关必须减少公务车辆长途行驶,领导人员前往异地执行公务的,除特殊情况外,必须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外交接待、会议、团体活动等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办理。


第二十二条公务车辆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换新,换新期限届满仍能继续使用的,必须继续使用。如果出于安全或其他原因绝对需要提前更新,则必须严格遵循审批流程。


按规定更新车队后,旧车辆可以通过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进行标准化处置。处置收入按照非应税收入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三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更新、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车辆管理局负责统计、汇总本地区公务车辆的更新和使用情况。国家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管理局负责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车辆更新和使用情况的统计、汇总。


第二十四条党政机关必须严格执行公务用车装备管理和使用的各项规定,将公务用车的更新、使用、预算办理和执行纳入内部审计、政务公开和公务用车预算执行范围。政府.做.接受诚信建设和社会监督。


公务车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使用的公务车辆更新、使用、处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报告或者宣传相关信息。


财务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管理和公务车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并督促改正,对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与公务车辆管理机构交换公务车辆登记信息、使用状况等。


纪检监察机关要立即接到有关部门报送的社会公众关于公务用车管理题的举报和线索,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公务车辆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决定违规配备公务用车时。


2.违规超标安装或者超标准批准公务车辆安装的。


3、因违反规定未在有效期内获得公务用车更新批准的


(四)违反规定安排公务用车预算的。


(五)其他必要的管理、监督职责未履行的。


第二十六条党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是配备超过现有标准的公务用车。


2.违反规定以所属组织、公司或者个人名义登记公务车辆的


公务用车自用三辆,或者私家车由社会管理,或者领取公务交通补贴,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四)未经许可,置换、借用、占有所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的车辆,或者接受公司、机构、个人赠送的车辆的。


5.挪用或修改为个人使用,用于执法、保密通讯等公共目的的行为。


6.为您的公务用车添加豪华配置或豪华内饰。


7、虚报或者将其他费用计入车辆维修及其他费用,报销公司自有车辆以外车辆的运营、维修费用。


八、违规处置公务车辆的


九、违反其他公务车辆配备和使用规定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等术语,按照GA802-2014的规定界定。


第二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和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中央和国家机关垂直管理机构和派出机构使用的公共车辆,由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管理。


本办法适用于各民主党派公务用车的管理。


不依公务员法管理之事业单位公务车辆,依本办法原则管理。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国家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管理局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年12月5日起施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1月6日发布的《党政机关公用车辆配备和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拳头


该规定自2017年12月5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1年。


国有企业采购车辆有哪些规定?1、国有企业关键管理人员汽车标准有哪些规定?


国有企业有经营自主权,汽车使用没有标准。但在政府管理或党组织管理中,往往有国有企业必须参照和执行的规定。因此,国有企业主要管理人员的车辆配置标准只是参考标准,参照政府标准执行。


以湖南省国有企业关键管理人员汽车标准为例。


根据《湖南省地方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对于运营商务配套新车,轿车排量18升以下价格控制在18万元以内,商务车型18升以下排量价格控制在30万元以内。超过30升。购买新公务用车时,必须严格遵守购买标准,必须选择国产车,优先考虑新能源汽车,不得添加高端配置或豪华内饰。


1国有企业购车规定详细信息


央企车辆要求


一、采取公务用车配备方式的,必须严格遵守中央和有关部门关于公务用车配置的规定,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公务交通补贴。采用支付公共交通费用方式的,取消提供给公司经理的公务用车,按月支付公共交通费用或按规定报销公示的交通费用。根据年度补贴。


2.公共交通补贴标准上限由有关部门综合考虑中央企业管理者绩效要求和地方党政公共交通补贴标准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务用车整顿、工资制度整顿等费用削减上报中央,经申请后实施车辆制度整顿指导意见。


3.全面推进其他人才公务用车货币化改革。所有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的公务出行将得到社会保障,并取消公务车辆的使用。


4.中央企业根据岗位特点和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在有关部门批准的公务交通补贴标准范围内逐步确定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每年支付公务交通补贴。月。按照标准或实际情况计算的年度补贴标准内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5、有序实施企业集中运营、业务保障等其他事业单位改革。中央企业必须根据生产经营性质和保密通信、应急处置、专项专业技术服务、业务等实际需要,取消与运营业务保障无关的车辆,适当调整运营业务保障车辆。有。接待、纪律处分等


六、作业和业务保障使用的车辆必须根据实际使用情况,按照实用、经济的原则,合理确定种类,并严格控制数量。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过程中,应优先淘汰效率低下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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