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两家企业“一案双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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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罚款167万元!两家企业“一案双罚”!


根据《2023年国家和全省重大事故风险专项排查整治方案》,湘潭市近日对两家未对重大事故风险开展自查自纠自报的企业进行了处罚和查处。经市/省应急管理局执法检查,存在重大事故风险的,实行从重处罚和“一案双罚”。


案例一湖南某汽车零部件企业对合同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其他违法行为未协调管理。


6月30日,湘潭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湖南省一家汽车零部件公司执法调查发现,该公司将设备吊装及设备安装工程承包给起重租赁有限公司。湘潭、济南的机器设备有限公司未与承包商签订安全协议,未对承包商进行定期安全检查。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风险认定标准》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未对承包商、承租人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案件”被判定为重大事故风险。


调查发现,湖南汽车零部件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入驻单位签订专项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规范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合同、租赁协议规定的管理,必须协调管理合同单位、租赁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题立即督促改正。”


8月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湘潭市应急管理局对湖南汽车零部件公司这一违法行为处以4万元行政罚款。此外,还存在“对三名新入职员工进行岗前安全培训不足24小时”、“未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迅速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等两项违法行为。“并处以75万元行政罚款。


对于上述违法行为,湘潭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装置主要负责人处以3万元罚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罚款。


案例二湖南科技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无上岗证等违法行为案


7月4日,湘潭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湖南科技公司进行执法调查,发现该公司焊接工人不具备焊接、热切割作业资质,使用违规设备。环保车间和机加工车间两个水性漆喷漆房均未安装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特种作业人员不得按照规定接受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以及第七条第七条规定如下。“使用非水性涂料调配间、喷漆房未设置固定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通风设施的,被判定存在严重事故风险。


调查结果,湖南省某科技企业的行为是“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专业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此前”,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和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快速发现、消除事故隐患的技术和管理制度。我们采取措施。”


8月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款、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湘潭市应急管理局对湖南科技公司处以57万元行政罚款。惩罚。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湘潭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3万元行政处罚。中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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