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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早就登上了巴士,但当我准备上车时,一辆意想不到的大卡车追上了巴士,乘客Joo受伤被送往医院。协商赔偿无效后,朱某将事故责任人告上法庭。
9月2日,北京青年报主编报道,北京顺义法院一审判令货车司机李某赔偿周先生医疗费20万余元,并责令客运公司赔偿周先生医疗费。周某带着92万多元。我发现了。
典型案例大货车追公交车,乘客受伤
2018年11月8日6时20分左右,北京市顺义区某村路口,李先生驾驶着一辆大型自卸车,向南北行驶,韩先生则驾驶着一辆大型普通公交车停下来取货。从南方起飞并卸下乘客。当Joo试图上车时,一辆大型自卸卡车的前部与一辆大型普通巴士的后部相撞,Joo和Han受伤,两辆车都受损。周先生被调到北京市红十字会。当天紧急救援中心救治。
交管局认定,李先生驾驶与其汽车驾驶证载明的驾驶证类型不符的大型自卸车以及不安全驾驶的违法行为与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是造成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事故发生的原因。最大原因是客运公司未按规定设置停靠点的违法行为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李某负主要责任,该公交车的客运公司负次要责任,韩某、朱某无责任。
2018年11月8日至2019年1月23日,朱某在北京红十字会紧急救援中心住院76天,接受了左额颞顶开颅、去骨瓣减压、硬膜外、硬膜下血肿清除骨手术,并进行了碎片清除术。和人工脑膜切开术。修复、硬膜下引流。
据此,朱先生将李先生、客运公司、被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33,407,026元、营养费7,600元、护理费31,600元、交通费76,255元。费用,还有交通费391元。做到了。护理用品,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负责。
审判所有被告均不承认对这起事故负有共同责任。
庭审中,李某声称,涉案大型自卸车系王某购买的二手车,登记车主为王某,实际车主为王某,并由其个人承担超出保修期以外的一切损失。保险范围。事故发生后,21万元已送到朱某家人手中。他不同意分担责任,认为客运公司的车辆不应该停在事故现场。
客运公司不承认自己对事故负有责任,声称韩先生是公司司机,事故发生时正在履行职责。李先生驾驶的是大型车辆,自卸车必须与前车保持足够的距离并谨慎驾驶,客运公司对事故不承担责任。若韩先生有责任,公司将承担超出保险范围的赔偿责任。
阳光财险承德中心分公司称,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报告称,货车司机李某持有B1驾照,与事故车辆准许驾驶类型不符,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平安保险北京分公司称,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韩先生驾驶的公交车由该公司投保了价值100万元的商业第三方保险,不含强制性运输保险和免赔额。由于被保险车辆和驾驶员对此事故不承担责任,因此您同意仅在驾驶员不承担责任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客运公司对本次事故的管理责任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无关,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判决朱某获得赔偿30万余元,卡车司机承担70%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确认李先生是该大型自卸车的实际所有人。事故发生时,阳光财产保险承德中心分公司已为该车辆投保了交通强制保险。
该大型公交车的登记车主为一家客运公司,事故发生时,韩某是该公司的司机,履行该公司指派的职责。平安非寿险北京分公司投保了100万元的强制车辆运输保险和商业第三者保险(不含免赔额),但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经确认,周先生因此次交通事故遭受合理损失共计338,50026元人民币(约3.6亿韩元)。
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认定李某承担70%的责任,客运公司承担30%的责任。朱某的合理损失首先由阳光财产保险承德中心分公司在交通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平安无责保险北京分公司在交通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分公司在强制责任限额内赔偿周先生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1,763,355元。动机。车辆交通事故责任保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非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朱庆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12000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李某赔偿朱某医疗费2062067元,客运公司赔偿朱某。该人的医疗费用为人民币9,266,001元,驳回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青年报宋夏撰稿/主编
根据交通法规,当卡车或汽车发生碰撞时,首先必须确保现场安全,然后双方必须交换文件和车辆信息,寻找证人并记录证词。
如有小矛盾,可以通过协商、沟通解决。
如果发生重大损失,必须立即报警并向保险公司索赔。
同时,必须注意避免责任和欺诈。
卡车和汽车的速度和尺寸不同,对行驶带来的风险也不同,所以为了交通安全,一定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行驶时要注意。
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必须及时向警方报案,并配合当地交警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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