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孙女的好意没有得到回报,为保护她的权益,礼物被取消。的相关题,以及大众拆迁房的题,想必不少人都很想知道,接下来听小编讲解吧
照片来自法庭听证会。图片来源陶梦琳
照片来自法庭听证会。图片来源陶梦琳
介绍
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明显,养老题不仅关系到家庭和谐,更是一个社会题。但现实中,少数年轻人把亲情作为谋取利益的筹码,而为了利益而忽视亲情、不守信用,显然与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背道而驰。国家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近日,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就返还原房产纠纷案达成和解,李先生在收到祖母陆女士的拆迁补偿后同意拆除其中一套房屋。为奶奶“无条件住”的他,不顾祖孙亲情,亲自要求房客王搬走,无情地断了源头,理由是陆太太无权租房。奶奶的生活费。法官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解读案件,呼吁广大人民群众自觉继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尊重老人、关爱老人、帮助老人,更加珍惜亲情,更加理性面对利益冲突,不要让物质利益成为家庭关系之间难以逾越的鸿沟。
老年人出租住房
“把房子交给孙女后,她就再也没有来看过我。他的健康状况不佳,又无人照顾,只好搬到疗养院。然而,养老金却不够。由于养老院的费用是我出的,所以我把房子借给小王,补贴费用……法庭上,76岁的卢先生满腹牢骚。她捐出了全部财产和赔偿金,并将拆旧房得到的安置费交给了孙女,但孙女不仅不理睬她,还对租客提起诉讼,陆先生告上法庭驱逐陆先生,这导致陆先生感到很无奈。
原来,卢女士的老房子三年前就被拆迁了,她的丈夫和儿子几年前去世了,女儿也放弃了拆迁。卢某、儿媳妇林某、孙女李某。他们签订了一份《人民仲裁协议》,协议中规定,拆迁老房子所得的财产全部归孙女李所有,李先生提供少量安置费,只装修一下,让陆太太住下。无条件地。假以时日,李将负责卢女士的维护工作。2019年,拆迁过程中获得的三套房子全部登记在李女士名下后,她按照承诺将其中一套房子交给了卢女士,让她可以居住。
然而,自从接手被拆迁的房子后,李先生就再也没有去看望过、照顾过奶奶。70多岁的卢先生长期独居,健康状况每况愈下。2020年2月,卢女士无奈,只好把房子租给王某,独自搬到了养老院,并租房子帮助支付养老院费用。租房前,卢先生明确告知王某该房屋是其孙女的拆迁安置房,并提交了《人民仲裁协议》。
心怀不满的孙女起诉房客
李先生无意中得知奶奶已将房子租下来并搬到了疗养院,并认为仲裁协议中明确写明了卢先生放弃了房屋的所有权。她无权出租房屋并从中获利。李先生在没有联系奶奶的情况下将王先生告上法庭,并补充说,奶奶卢先生作为第三人,要求确认两人签订的租房协议无效,并要求王先生立即搬出。
王先生在庭审中声称,涉案房屋是被拆迁安置房,卢先生是符合安置条件的人之一。既然她对房子有居住权,那么她也有租赁权,所以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合法有效。入住前,王先生发现整个房子油腻腻的,没有人帮忙打扫,装修很简陋,唯一的“床”是一把椅子,腿上铺着木板。他不仅要改造,还要回家继续忍受李妈妈和继父的来捣乱。
卢先生表示,孙女李搬进事发房屋后,根本没有履行承诺的赡养义务,而且由于没有人照顾,她租下房子是为了贴补养老院费用。他认为,他在签订《人民安置协议》时就明确,虽然房子登记在孙女李名下,但她有权在房子里住到老,也有出租的权利。王某按照约定缴纳了租金,其使用房屋的行为合理合法,李某无权驱逐其。
法院裁定老年人有权租房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裁定,本案争议焦点为卢女士租赁相关房屋是否违反了与李先生签订的《人民仲裁协议》,以及她是否违反了《人民仲裁协议》的规定。房子的所有权归李先生所有。
首先,卢先生与王先生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是通过经纪人签订的,且涉案房屋为拆迁房,卢先生是拆迁安置对象。原来,与出租屋相关的房子也是她用的。养老金费用的住房补贴也是常识。因此,王先生有权将房屋出租给陆女士,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合法有效。
其次,《人民仲裁协议》载明,该房屋将无条件移交给卢先生居住。“无条件居住”是对该词如何使用的,但在日常语言中,它与“无条件使用”具有相同的含义。将房子占用并使用给他的祖母。
最后,尊老、爱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海关。据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李先生的诉讼。李先生不服判决,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撤回礼物呼吁和对老年人的支持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根据卢先生与李先生签署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确认的内容,卢先生同意对所有被拆迁房屋进行权属登记是条件之一。李先生将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记在了自己的名下,后来又提供了一套小房子,简单装修后,让卢先生无条件居住。无论是根据涉案房屋的来源,还是根据《人民调解协议》的实质内容,卢女士都应享有涉案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权。租房补贴养老机构费用是涉案房屋的使用方式之一,而这一权利不应仅限于李某对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卢先生与租户王某签订的租赁协议代表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记录和仲裁协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先生的行为和冷漠的态度让卢先生无动于衷。案子判决后,她起诉李先生,要求他取消孙女旧房拆迁分摊款。乌宗地方法院裁定,如果受益人不履行捐赠合同规定的义务,捐赠人可以取消捐赠。卢女士将自己的旧房份额捐献给李先生,是基于李先生会支持她的假设,但李女士与卢女士女儿的谈话笔录中的冷漠话语与事实不符。李女士认识的奶奶表示,出租房屋是用来支付养老院费用的,但如果诉讼仍在进行中,可以证明该人在收到礼物后没有履行承诺的赡养义务。据此,吴中区法院判决支持卢先生的诉讼,并取消了向李先生捐赠老房子份额的事宜。
裁判分析
理性与法律视角下的“无条件居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66条规定了居住权登记制度,适用范围广泛,在家庭内拆迁安置住房范围内。其规定,居住权是指占用他人房屋,而使用用益物权的前提是满足居住、居住的需要。
本案中,涉案房屋登记在李先生名下,但由于卢奶奶健康状况恶化,卢先生将拆迁涉及的安置点出租给了王先生。由于无法独自生活,她多次住院,但从未得到王先生的探望。以租金补贴养老院费用是否违反人民调解协议的规定,是否侵犯李先生的房屋所有权。争议房屋是两方纠纷的焦点。
虽然双方达成的国家仲裁协议仅规定了卢先生无条件居住该房屋的权利,但无论怎样,都不能认定诉争房屋是只有卢先生可以居住的房屋。来源。拆迁过程中约定或有争议的房屋用途。《人民仲裁协议》明确规定,涉案房屋已移交给陆先生,为他提供无条件居住,李先生除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外,可视为将涉案房屋转让给陆先生。占有和使用有关房屋的权利。陆先生,他无权干涉奶奶的租房活动。而且,尊老爱幼的手足精神,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一个很好的做法,不应该得到支持。
本案表面是孙女要求将拆迁安置费返还给租客,但实质是孙女否认奶奶的租房行为。法院的判决并没有停留在《国家仲裁协议》的字面意思上,而是从孙女与奶奶的关系、被拆迁房屋的来源、奶奶出租房屋的原因等多方面进行了分析,确立了法律依据。分析论证工作的原则性和理性性,兼顾传播社会正能量、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社会良好道德风尚。
专家点评
法律原则和诉讼常识
南京师范大学龚廷泰教授
法院对孙女与奶奶住房权诉讼的判决,向公众清晰地揭示了纠纷背后隐藏的法律原理和常识,为保护和广泛宣传社会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观提供了契机。社会主义和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体现了法律原则、常识、法律效力、社会效力高度统一的司法效能。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深刻理解法律制度的法律原理,让公众在所有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我国民法制定居住权制度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拥有居住权的居民对其房屋的独占使用权,从根本上有效保障其居住权的稳定性和安全性。住宅。该系统对于无处居住的老年人尤其重要。我相信本案法官对此有充分的认识,并对此案作出了合法、合理的判决。
为了让公众在所有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充分考虑公众对其判决的接受程度。也就是说,法院的判决不能违背人们对常识、常识、常识的基本认识。本案一审判决发生在民法施行之前,二审判决发生在民法施行之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及时生效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民法施行前因法律事实发生民事纠纷的,虽然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但民法典中有规定。是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第369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或继承。已设立居住权的房屋,不得出租,除非本案二审法院裁定,涉案房屋的祖母享有占有和使用权,且该权利不应限于孙女对房屋的所有权,这一点在《二审法院判决书》中得到了确认。据此,二审法院认为判决理由非常充分,维持一审判决第一,孙女因祖母的赠与而取得了三处房产的所有权,以及第二,孙女没有按照赠与合同履行祖母赡养义务。第三,祖母之所以租房子,她有居住权的原因是为了弥补住在养老院的缺陷。这些客观事实表明,孙女的行为不仅背离了诚信原则,而且也不尊重老人,这足以认定其违反了中华民族关心、帮助老人的传统美德。
本案还提供了一个重要认识,即根据民法第369条的规定,老年人今后办理居民登记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作出居民登记的决定。确立居住权后,通过签订有关租赁权的专项合同,可以有效保障基于居住权而取得的用益物权的实现。
No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