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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电动自行车与汽车相撞,骑乘者和驾驶员当场死亡,事故的主要责任方以外的一方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题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导致一起特殊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诉讼向海安市人民法院提起。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编辑了解到,法院最终判决,根据民法规定,骑车人的亲属应在继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法官表示,可以让有过错的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对其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这既体现了公平正义,也让他们更好地遵守法规。有交通规则。
幸存者主张非机动车不具备交通事故赔偿资格
2021年9月,张先生的电动自行车与千先生驾驶的汽车相撞,在这次事故中,张先生和千先生当场死亡。交警认定,张某对事故负主要责任,陈某对事故负次要责任。千先生的亲属认为,张先生非法骑行是造成千先生死亡的直接原因,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亲属承担继承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对此,张先生的亲属作为被告称,本次事件系汽车与非汽车驾驶人之间的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事故发生在汽车、非汽车驾驶人与非汽车驾驶人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事故的,在没有过失的情况下,机动车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且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应当追究机动车当事人的责任。根据汽车方过失程度适当减少赔偿金额,由汽车方负责赔偿,双方均无过失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赔偿金额的10%。
张先生的亲属认为,如果汽车与非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汽车负责赔偿,非汽车没有资格获得交通事故赔偿。他们认为,无车驾驶的张先生不应该承担责任。
法院侵权责任必须根据民法确定。
据报道,本案的题是汽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是否应该赔偿驾驶人的损失?
对此,法院判决认为,公平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之一,责任必须作为公平原则的体现。《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明确规定无车驾驶人对汽车造成的损害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但这并不能自动免除无车当事人的责任。
对于本案的法律题,法院判决汽车交通事故构成特殊侵权行为,应当按照民法有关规定确定侵权责任,但道路交通安全法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失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特别是,本案中,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路口前标志指示后突然转入机动车道,具有明显的主观过失,其违法行为与千某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死亡。由于存在侵权责任,张先生的亲属必须以继承张先生的财产为限度承担赔偿责任。
裁定骑车人家属须以其财产为限赔偿新台币六十七万元。
考虑到张先生驾驶的是无轮汽车,对方驾驶的是汽车,可以减轻张先生的责任,故法院判决赔偿比例为60%。最终,海安法院判决被告须在张某财产继承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各种损失67万余元。
对于本案事故的发生,法院表示,客观上,张某方作为非汽车当事人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但主观上,张某的过错比陈某的过错更大。无条件忽视车外当事人的责任而不予赔偿,有违公平正义。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在交通事故中对其车辆造成的损害可能会被追究赔偿责任,这可能会让他们更有可能遵守交通规则,不会容忍交通违法行为。
扬子晚报/祖牛新闻主编通讯员万成源花
盛媛媛校对
如果电动车与汽车相撞,电动车车主有过错,电动车驾驶员能否获得伤害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电动车与汽车相撞,一般都是电动车负责。由于电动汽车属于汽车,驾驶者在行驶时必须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保持安全驾驶。电动汽车驾驶人不遵守交通法规或者法律,与车辆发生碰撞的,电动汽车驾驶人必须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责任。
电动汽车驾驶员如果发生事故受伤,可以获得一定的赔偿。电动汽车驾驶人可以通过交警报告事故并出示相关证据向事故肇事者或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但赔偿金额必须根据实际损失和责任情况来评估,赔偿金额可能不足以补偿所有损失。因此,电动汽车驾驶员在驾驶时必须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确保自身安全,减少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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