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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刘某海、任某英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汽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汽车是否有权要求行人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
案例索引
第一案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坡城法庙民初457号。
第二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粤06民中一号2301
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粤162号
案件基本事实
2015年9月9日凌晨3时15分左右,梁某伟驾驶一辆小车在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最左边的高速公路上由西向东向季华六路方向行驶时,车轮从刘某刚的头顶上掠过。刘某刚醉酒躺在高速公路上,当场死亡。交警派出所认定,刘某刚对这起事故负主要责任,梁某伟对事故负次要责任。
梁某伟驾驶的小型车车主为佛山市汽车运输公司,车辆用于出租客运。梁某伟是佛山市汽车运输公司员工。事故发生后,交警派出所以需要检查为由,于2015年9月9日至同年10月12日期间没收了肇事小型车。
刘某刚出生于1982年7月11日,2015年6月26日与妻子曹琳离婚。婚姻存续期间没有子女,刘海、任某英是刘某刚的父母。
佛山汽车运输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赔偿被告刘海、任某英停电损失、评估费等损失共计161712元。
法院法官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1、汽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汽车方是否有权要求行人方赔偿因车祸遭受的经济损失。本案系汽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行为人应当承担与事故责任程度相应的民事责任。由于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相关法律准确,本院认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这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也就是说,刘某刚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须承担赔偿责任161712元,是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受到的损失26952元的60%。因刘某刚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死亡,其对原告的赔偿责任必须由其法定继承人即被告刘某海、任某英在刘某刚的继承范围内承担。据此,作出阜城法庙民初第457号民事判决刘海、任某英须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刘刚的遗产继承范围内向原告佛山市汽车赔偿。集团有限公司因交通事故损失161712元。
一审判决宣判后,刘某海、任某英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刘某海、佛山汽车运输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任慕铭.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如下审理。1.汽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汽车方是否有权要求行人方赔偿交通事故发生前的经济损失。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和过失的严重程度。”根据本案的证据,推测事故原因有两个。其次,刘梅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行人必须在人行道上通行”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行人必须在人行道上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人不得在道路上坐、卧”,醉酒后躺在车道上。本案证据显示,莫伟阳驾驶汽车经过事故路段,对前方路况合理,由于他注意力不集中,没有注意到于莫刚躺在自己所在城市的主干道上。刘某醉酒后,在梁某伟行车方向左侧的城区主干道上横穿车道,躺在第一车道上,不顾自己的生命安全,最终造成事故,其有过错,考虑到事故发生的时间、道路情况、照明条件以及事故原因,本院认为该人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梁某伟的过失较轻,其行为为事故的次要原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刘某伟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符合上述《交通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第二,刘某海、任某英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处理决定提出异议,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处理决定被推翻。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们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裁定书进行了审查。人民法院及其相应的证明力应当依法进行审查,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本院应当认定涉案事故判决书提供了相应的证明。确认你有权力。综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就本次事件相关事故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据此可以结案。一审法院予以采纳。这起事故发生在一辆汽车与醉酒躺在高速公路上的于莫刚之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汽车交通事故,造成生命财产损失”并已投保,本公司在汽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负责汽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有过错的,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车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过失程度适当减轻车方的责任;车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过失的,赔偿责任不超过10%。如果汽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汽车,由车方负责赔偿。“我们不负责赔偿。”考虑到事故责任及事故双方的过失程度,一审法院判决刘先生不承担赔偿责任,某钢公司应承担事故给佛山市汽车运输公司造成的损失,60%的责任是合理的,本院对此进行了核查。
刘海、任某英主张刘某刚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本案事实和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宣判粤民初字第06民仲2301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裁定后,刘某海、任某英提出异议,申请再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一、本案争议焦点如下汽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车方佛山汽车运输公司车辆是否应向事故受害人刘某的法定继承人刘某赔偿海某、任某英停电损失?“我应该得到支持吗?”我道。首先,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条规定“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必须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并负责赔偿。”对于任何不足如下有。车与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过失方负责赔偿,双方都有过错的,根据双方的过失分别承担责任。汽车与非汽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的损害,非汽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由车方负责赔偿。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失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方的责任,机动车方无过错的,最高不超过赔偿金额的10%。由于本案系根据特别法优先适用原则,汽车与行人之间的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其次,本案涉及损害赔偿责任的客体。首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车与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按照过错比例分担责任,但车与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则按责任分担。驾驶员无汽车或行人的,车方仅同意对汽车驾驶员或行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汽车驾驶员或行人对事故有过错,则汽车方的责任是基于过失抵消的原则,对除汽车以外的驾驶人、行人没有规定赔偿责任,驾驶人、行人对汽车造成的损害必须赔偿。因此,如果汽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应由汽车方和投保交通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承担。其次,《汽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辆乘员或者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人本人,它被定义为“案例”。如果您购买了保险,保险公司将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限额内对您进行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律若干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害”是指损害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是指侵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利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各种损害、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之“财产损失”,指与赔偿有关的损害。因机动车交通事故侵害侵权人财产权益而造成。”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上述规定,本案有权获得赔偿的当事人如下被保险机动车的赔偿范围仅限于行人,赔偿范围仅限于乘员、侵权人、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行人所遭受的损失不包括汽车作为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失。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向侵权人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协助……从事经营活动的车辆。”在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活动中,依法“因无法开展有关经营活动而造成的合理停顿损失……”,是指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汽车方。依法赔偿、事故、受到损害的行人不能获得本条规定的赔偿。第三,涉及佛山市汽车运输公司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
坚持佛山汽车运输公司必须支持运营中断损失赔偿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本案中,佛山汽车运输公司员工梁某伟驾驶公司出租车时,与夜间喝醉酒躺在高速公路上的刘某发生车祸,刘某死亡。一、二审判决认定死者刘某为侵权人,支持佛山汽车运输公司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上述司法解释第十五条提出的诉讼请求,属于理解题和理解。运用法律。错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并未规定汽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行人应当赔偿汽车损害。也就是说,负责赔偿的主体如下由于该车辆是汽车而非行人,佛山市汽车运输公司作为侵权人无权向受害人刘某的法定继承人要求停电损失赔偿。根据上述规定。因此,本院对佛山汽车运输公司的诉讼不予支持。综上,本案一、二审判决明确承认了事实,但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存在误解。据此,作出粤第162号民事判决书,撤销一审、二审民事判决,驳回佛山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两辆电动车与一辆轿车相撞的责任认定及赔偿如何?两辆电动汽车与一辆小型汽车相撞事故认定和赔偿时,应当根据事故现场确定三者的责任比例。目前,不少电动车存在无牌照、不按标线行驶的情况,对于第三方责任,需要现场交警进行责任认定和赔偿责任。真实情况。在处理交通事故时,电动车基本都是优先考虑弱势群体的,而且汽车基本都有保险,所以赔偿并不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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