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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是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道明,男,196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苏州市某纺织公司生产总监,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人熊道明因涉嫌制造重大事故罪,于2017年6月16日取保候审。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察刑[2018]119号罪指控被告人熊道明犯严重责任事故罪,并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审。当日,法院受理该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单一审理,并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于洪生出庭协助起诉,被告人熊道明也到庭参加诉讼。审判委员会对此案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终结。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如下谴责
2016年,被告人熊道明在担任苏州纺织公司董事时,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排没有叉车驾驶证的徐某为苏州纺织公司从事叉车运输工作。同年12月31日中午,徐先生无证驾驶叉车运输货物,违反操作规程,疏忽观察,导致受害人沉某摔倒,医院抢救无效,导致至死不渝。
事件发生后,苏州一家纺织企业向受害人近亲属支付了73万元赔偿金。
为证实上述罪名的犯罪事实,检方出示了相应证据,据此认定被告人熊道明在生产工作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严重人身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照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严重责任事故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依法惩处我。
被告人熊道明在庭审中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并有证人徐、石、王1、郑、王2、周、卢、丁、陈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及案件解决过程。现场勘查记录、事故调查报告、居民医学死亡证明、法医尸检意见、门诊病历、刑事定罪记录、人口统计信息等足以鉴定的证据。
本院认为
被告人熊道明在生产工作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责任事故罪,应当依法惩处。被告人熊道明当庭自愿认罪,从轻处罚。被告人熊道明所在单位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熊道明的犯罪情节和行为,法院认为缓刑不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产生重大影响,依法判处其缓刑。综上,被告人黄道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处罚。如下
被告人熊道明犯重大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如果您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果您以书面形式提出上诉,您必须提交一份上诉原件和两份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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