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芝山学院讲座06交通事故责任的确认与审查和保时捷车胎破皮这样的话题,一直都有人想知道的,下面就让小编带你了解一下。
今天我跟大家分享的话题是交通事故责任的判断与审查,我们主要围绕三个方面开展相关工作。共谋、相关身份处理等。二是法律适用,包括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认定、各自过失、影响、因果关系、法律规定的适用等。三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交通事故处理决定程序、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接下来我会通过一些例子来讲解相关的知识点。
案例一雇主责任纠纷案
第一起案件是发生在武汉市新洲区的一起雇主责任纠纷案。这是一起单方面的事故,司机在驾驶雇主的大货车时翻车死亡,他的家人起诉雇主,要求雇主赔偿,雇主要求我们处理此案。我们的分析如下虽然雇主有责任,但我们认为驾驶员对事故的责任属于重大过失,因此我们认为雇主的责任应减轻或免除。在提出投诉时,投诉的部分内容非常令人困惑和尴尬,这是我以前从未经历过的现象。也就是说,事故报告中列出了死者的姓氏,但在民事诉状中,死者的父母、妻子和孩子中并没有王姓。怎么了?这个人是被领养的吗?
当我向用人单位询上述题时,用人单位表示,他应聘时出示的驾照上出现了王先生的身影,但用人单位后来觉得驾照有题,司机可能会已经捡起来了。我把他的照片放在上面。这个人应该不是国王本人。结果,事故发生后,交警在事故报告中将死者的名字记录为王某,但据推测他实际上是冒充王某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上写着李姓,也就是说死者司机的名字应该是李姓,而不是王姓。
为了证实,我带着投诉和事故报告去了负责此案的交警局,但据说交警局是根据我的驾驶证出具事故报告的。我不在乎。于是,我到黄陂法院索要相关证据和案卷,但法官说只有一宗诉状,没有其他的,所以拿不到,只好等到开庭。本次会议审查相关证据。
庭审中,原告无法证明死亡证明上的李先生和交通事故证明上的王先生是同一人,并提出了雇员司机是否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且存在重大过失的另一理由。不过,我认为雇主应该免除责任,因为在某些情况下,雇员司机是欺诈者。庭审结束后,法官很快作出裁决,原告申请撤诉。最终,案件双方达成庭外和解,雇主最终拿走了部分来和解。
本案实际上是一起用人单位责任纠纷案,因认定交通事故认定的题存在题,进行了审查。作为一名律师,您通常可能不会注意到类似主题的评论,但如果您没有遇到题,则可能是非常严重的题。除了这些题之外,相似的是,在事故处理阶段,律师一般会审查交强险和商业保险,但也需要审查实际保险公司本身,即是否有保险金。是否有足够的赔偿以及是否有任何拒绝或豁免。尽早审查和发现题可以让您采取主动措施。如果等到法庭审理后才发现自己没有足够的保险保障、被拒绝赔偿等,此时寻求救济就会非常被动。因此,筛查对象时要“早预防、早排查”。
案例2交通事故逃逸
第二个案例是我去年下半年办理的,是2015年在武汉白沙大桥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
这起事故发生在两辆车之间,前面的车辆是一辆大卡车,但后面的车辆司机停下来,A先生让大卡车的司机下来看看,说两辆车都发生了事故。刚刚被抓伤了。司机下来后,没有发现任何划痕。双方就此展开争论。随后,前面的大货车司机驾车逃跑,但一周后,白沙州交警给前面的大货车司机打电话,要求他调查并逃跑,因为发生了交通事故。
据称,伤者被前车司机压伤后,腿部骨折,前车司机十分尴尬,表示要花很多治疗。前车司机当时根本没有意识到对方受伤了,那他为什么会受伤呢?交警还调取了相关监控录像,但并未发现两车相撞、争吵的场景。也就是说,没有两人接触的视频,也没有前车司机碾压后车司机逃跑的视频。相关证人能够证明肇事逃逸情况。
然而不久之后,交警就发布了事故报告。两车相撞,导致后车司机受伤,前车大货车司机被判定伤重不治。-和执行事故。
经过对这些案例的陈述和分析,我们认为肇事逃逸的定义已经清晰。发生交通事故后离开现场逃避法律责任属于肇事逃逸。肇事逃逸分为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主观方面是明知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避法律责任,客观方面是离开事故现场。交通意外。但我公司认定前车司机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并未构成“肇事逃逸”,因此申请再审并要求取消事故证明,并随后将此事提交给道路交通管理局。交管局、交管局判定为事故,予以撤销,并请下级部门重新认证。重新鉴定后,相关交警派出所出具载明时间、地点、当事人身份的事故证明,并删除肇事逃逸。事件处理结果如下法院责令保险公司在强制运输保险和商业第三方保险范围内进行赔偿。
类似题也有争议的情况,例如一名司机发生车祸并离开现场,但原因之一是他受伤了。责任。是否属于肇事逃逸,需要进行详细分析,包括是否向警方报案,是否从医院收到病历和检查结果。也有事故发生后车辆留在现场,当事人称自己离开现场回家取的情况,这是否属于肇事逃逸存在争议。
案例三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下面我想分享的案例是无法确定责任的情况。无法认定责任的情况很多,比如缺乏证据证明双方是否接触过、如何接触过,不知道是谁闯红绿灯等。会被处理吗?这里有这样一个案例。
事故发生在武汉市建设大道与云林街交叉口,事故车辆无视绿灯左转,跟随其他车辆正常左转。对面来了一辆直行的摩托车,按理来说,如果这里的红绿灯是绿灯,那就是红灯了,但摩托车直接撞到了汽车的右前门上。电单车司机经抢救无效身亡,其驾驶的摩托车没有驾驶证,且司机酒后驾车。
调取监控视频显示,该车当时正在左转,绿灯正常。按正常推理,摩托车前面应该有红灯。但由于没有摩托车某一方向的监控录像,因此没有监控证据证明摩托车驾驶员是否闯红灯,所以我们只能测摩托车驾驶员是否闯红灯。对于这些事故,交警出具了交通事故证明,基本上与事故决定书的格式相对应。但事故责任并未确定,因此只记录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况等相关信息,并没有记录摩托车手是否闯红灯。这起事件的关键在于摩托车手是否闯红灯,但目前还没有任何线索。最后案件被移交法院,法院表示交警和我们法院都无法得知,但推测法院也会承担同样的责任。
纵观本案,我们可以看出,交警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并不是法院作出判决的必要证据,而且一旦事实确定,法院也可以推定责任并作出民事判决。因此,即使事故原因不明、无法确定责任,法院也可以推定责任。类似的情况也有发生,比如在商场滑倒,或者在工地施工时摔倒,派出所做出了责任认定,但派出所并没有做出任何责任认定。派出所出具的只是报警记录,但我们可以凭借这份报警记录去法院起诉,法院会判决结果并承担责任,所以我们仍然可以开展法律工作。
案例四未收到复核申请
之前的案例中也提到过审查,那么哪些案例是不能审查的呢?下面我就讲一个这样的案例,这个案例其实对我来说是一个教训,也是一个处理不好的案例。
案情基本情况一名环卫工人,70岁左右,在三环路打扫卫生。有一次,我在清理道路时,被一辆大卡车撞倒,小腿被截肢,但交警仍然没有出具事故证明,我就此事多次到交警局去。随着时间的推移,我逃跑的原因有很多。我也认识负责此案的交警,我想他本人也曾遭受过这样的痛苦。我降低了警惕,因为我觉得我认识这个人,而且感觉很熟悉。交警态度很好,说不用回来,会给我发事故证明。
后来交警拿来事故证明后,我没有注意这个题,在证明里写了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上面明确写着我们的环卫工人也是次要责任。我当时是有保留的,但当时没有提出,因为我想如果不成功的话我会申请审查。于是我在事故证明上签了字并随身携带。这个事故报告是通过一个简单的程序来确定的,即有一个确定主要和次要责任的表格。
据我了解,武汉市公安局有如下说法穿着环卫工作服的环卫工人在道路上施工、清扫时被车辆撞伤,必须承担全部责任。所以我觉得这个意外的决定是有题的,但是我在申请复核的时候发现了题。这份事故认定证明办理的是简化程序,交管部门按照交通法规没有受理我的申请。审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申请。
所以这次事件给我一个教训,以后只要看到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证明,手续就会简化,如果发生伤害,我都会要求车主承担全部责任。如果订购方不承担全部责任,我们将不予签收。因为一旦我们签字了,上级交管部门就不会接受我们申请复核时的事故处理决定。
此外,咨询过程中还出现其他情况,提出复核申请,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复核申请不予受理的案件有4起。二是人民检察院逮捕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并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三是程序简单的案件。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是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双方无争议的情况下,由双方签字。禁区、田间行驶超出道路情形的,交通管理局将参照道路交通法,申请审查按照有关规定核发事故认定证书。这是不被接受的。
案例5对评估不满意申请重新评估
发生交通事故或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伤害时,常常会出现因对考试不服而要求重新评估的情况,重新评估该如何办理?一个例子是一个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案例。
一辆满载润滑油的大卡车在路口与一辆摩托车相撞,经救援无效,摩托车司机死亡。这个十字路口没有红绿灯。根据道路交通法,在没有红绿灯的交叉路口,右侧车辆必须优先。如果因其他车辆未让行而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可能要承担责任。
本案中,大卡车位于摩托车的右侧,根据道路交通法,摩托车可以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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