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风险、避风险】接触事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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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1


事故详情


2021年3月4日13时15分,朱某驾驶一辆牌照为陕西E83的小型车沿高新东路由南向北行驶,将车停在高新东路商贸路口北100米处。被同一人拦截后,梁某反向行驶的电动自行车与电动自行车上乘客梁某、陈某从后面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法律基础


朱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以下规定路边停车位必须靠近道路右侧。“迎面车辆的驾驶员在装卸人员或装卸货物后不得立即离开车辆。”


双方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不得骑乘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的规定。大人可以载人。自行车、电动自行车。“12岁以下、6岁以下儿童必须固定座位骑行”。


处理结果


朱方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梁方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陈方无责任。


事故2


事故详情


2021年3月5日15时05分,赵某驾驶一辆牌照为陕西AG1的小车,沿新生路向北、向南行驶,直至新生路、敬业街,至老街路口左转进入杜家路。一辆电动自行车沿新生路由北向南相撞,杜某受伤,事故中两车均不同程度损坏。


法律基础


赵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它规定“道路上交通必须按照保证安全、畅通的原则进行”。


处理结果


事故全部责任由肇党承担,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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