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仲裁律师|通过跨境仲裁案件审视中外合资企业章程设计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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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何秀娟律师上海德和汉通律师事务所


随着国内经济的稳步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在拓展业务领域时选择与外国企业、企业或自然人在中国设立中外合资企业。这包括公司章程,这是重要的法律文件。的合资企业。该法律文件设计的好坏,不仅关系到合资企业本身的发展和命运,也关系到合资企业本身的权利和风险。


接下来我们通过我们团队今年处理的实际案例,从一个角度来分析中外合资企业章程的设计题。


一、案例介绍


江苏省的一家中国公司与一家韩国公司在中国共同设立了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共同生产和销售薄膜太阳能电池。A公司为中国A股上市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新能源及应用产品的开发、销售,计算机软件的开发、销售。B公司是韩国科斯达克创业板公司,经营范围主要为新能源设备的研发、制造和销售。


A公司与B公司于2008年3月签署了《谅解备忘录》,积极协商设立C公司。双方于2008年5月签署了《合资协议》和《合资公司章程》。A公司负责在中国提供场地和人员并办理所有行政审批手续,投资约3000万美元,持有667股,B公司负责提供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和专业技术人员。他投资了超过1000万美元,投资了333股。随后,C公司将资本增加一倍,但资本比例保持不变。C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董事会共有3名董事,其中2名由A公司委派,1名由B公司委派。


2010年6月底,双方签订《设备销售合同》,C公司作为买方向B公司采购新能源设备,合同金额约为6000万美元。计划于2011年1月下旬开始生产,并于2011年5月开始生产。月底前完成生产审批。


结果,卖方直到2012年2月下旬才开始试生产,但产品却远远达不到双方商定的验收标准。为了实现C公司的经营目的和销售合同的基本目的,买方尽力预付了所有逾期的生产和调试费用,并继续配合卖方进行调试,但仍没有任何迹象。这是关于达到生产。为了减少C公司、股东及销售合同双方的损失,买方决定暂时停止该产品的生产和调试。


其后,卖方提出了多项改进或改造方案,但均不现实可行,期间C公司作为买方向乙方致函维权10余次,并多次任命CEO。B公司派出各级团队前往韩国总部商讨解决,这一计划历时近7年,期间C公司分别于2012年和2015年将案件委托给两家律师事务所,但两者都没有实现。乙方一直以各种借口和理由逃避责任,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2018年5月,A公司作为C公司的母公司,委托本所律师介入,正式启动维权程序。


二、本案主要题


本案中,B公司是C公司的股东,也是设备销售合同的卖方。


卖方B公司出售的生产设备始终不符合生产标准,事后提供的解决方案也无法达到合同目的,最终买方C公司寻求法律手段进行抗辩。没错。就销售合同而言,案件本身并不复杂。即卖方产品质量与合同不符,买方寻求违约救济。


本案诉讼时间长达7年,诉讼量大,相关证据复杂,因此在受理请求后,整理相关证据、设计修改代理构想等前期工作进行了一个月左右。准备法律文件并准备相关法律文件。根据前期工作,我们初步测算本案最终仲裁请求金额约为66亿元,仲裁费用约为500万元。


通过初步调查,我们发现了本案的关键点之一,这也是B公司多年来无视A、C公司诉求,被动处理双方纠纷的主要原因。合资公司章程设计


《公司章程》对“董事会的职权”有以下规定。


“下列与合营企业经营成果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全体董事一致决定


……


-合营企业现金支出超过1亿美元且生产活动所需资金支出超过100万美元时。但是,相关支出项目被视为同一支出,并相加计算总支出。


-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有关股份的特别决议以及可能对合资公司运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其他事项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根据上述规定,C公司若通过法律途径向B公司请求违约救济,可能面临以下题


1)仲裁费用的支付


此前我们提到,仲裁费用暂估超过500万元,超出了上述公司章程中“合资公司现金支出10万美元以上”。C寻求向SIAC仲裁机构支付仲裁费。首先,必须得到公司全体董事一致同意,且B公司股东必须占董事会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该决议不能获得通过。


2)支付律师费


同样,上述现金支付也了C支付的律师费。就本案而言,由于案件时间长、情况复杂,我公司的诉讼费用超出公司章程规定的上限是肯定的。如果您不同意,C公司不能作为客户,因此请您直接向我们签订律师协议并支付律师费。


3)B公司主张仲裁申请属于公司行为,须经全体董事同意。


在需要董事会一致同意的特别决议中,《公司章程》规定“可能对合资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过于宽泛,“可能对合资公司的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对合营企业经营产生重大影响”过于宽泛,没有具体定义。由于其对仲裁程序的“重大影响”,乙方也可以利用本条款对丙方提起的仲裁程序的合法性提出质疑。


也就是说,乙方几乎所有合资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均依据合资公司章程的这一规定受到约束,因而乙方长期以来对合资公司的一切合理要求置若罔闻。中方悍然不履行合同义务,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导致最初投资数亿元人民币的合资企业停产整整一年。近六年来给中国投资者和合资企业造成巨大损失。


三、案件处理结果


接到请求后,我们分析整理了大量复杂的证据,准确找到了案件的核心,为B公司的“七寸”设计了解决方案。B公司在整个案件论证过程中不断提出所谓的“辩解”和“理由”,并向B公司充分告知了整个案件论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案件进展方向、仲裁请求金额及构成等。


最终,B公司了解了该公司的一系列行动和计划,并与该公司的韩国律师充分协商后,补偿了销售合同中的违约金,处置了合资公司的股权,并按照上述协议支付了赔偿金、股权转让等工作均已完成。


随后,该案顺利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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