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交通事故事实、实施保险行为会受到什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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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是指以编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为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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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8日8时左右,张金明按照贾卫民的指使,驾驶张金明驾驶的光子卡车在北京市房山区大带路苏春北故意撞向张金明驾驶的一辆保时捷轿车。经警方确认,张某驾驶的保时捷卡宴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并在确认损坏并办理赔偿后,骗取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险金142565元。


案发后,张金明主动承认了上述犯罪事实。


蒋金明将受到什么处罚?


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王启瑞律师回应如下


张金明伙同他人捏造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巨额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罪,应依法惩处。


因张金明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轻,且系教唆犯,应予减轻处罚。


张金明自首后,对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张金明虽然因故意犯罪受到处罚,但他仍不愿悔罪,因此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


王启瑞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罚金可以并处或者单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强加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故意共同实施的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处罚;必须负刑事责任的,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人,为从犯。


对于共犯,应当减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五年内,犯有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的,屡犯者,将受到严厉处罚。但,如果犯罪者有过失,则年满18周岁、有过刑事犯罪和不良行为的人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假释罪犯假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王其锐律师就职于“中国百强律师事务所”之一的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拥有丰富的专业经验,对律师、法官行业有深入的了解,在刑事辩护、合同、经济纠纷等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有。法律顾王律师致力于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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