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过户后交强险变成“排除”,但电动车发生碰撞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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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强制保险是国内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保险制度。买车后没有办理交强险或者到期后忘记续保,发生交通事故后谁来赔偿?


近日,法院审结了一起汽车强制保险相关的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1年7月,陈某通过经纪人向潘某购买了一辆二手车。2021年12月下旬,陈某的妻子张某驾车行驶至上海金山区一路口时,与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王某受伤。交警认定,张先生和王先生对这起事故负有同等责任。


事发后,王先生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当陈先生联系保险公司并向王先生支付预付款时,却被告知不适用交通强制保险。后来司法鉴定,王先生的伤残等级为10级。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后,王先生将张某、陈某及其妻子潘某、原车主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王某认为,张某作为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车辆投保的商业保险保单仍然有效,保险公司负责在保险范围内进行赔偿。因陈某称其购车时未与原车主就交强险续保事宜进行沟通,且原车主未履行告知其交强险到期日的义务,潘某、陈某主张关于车辆发生事故,因过失承担赔偿责任时是否取消交强险的题。


陈某和张某声称,他们的经纪人在购买汽车时没有告诉他们有关强制交通保险的信息,而陈某是在事故发生后才得知该车不在保险范围内。原车主潘某未履行告知义务,存在疏忽,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潘先生声称,所有车辆销售均通过经纪人进行,车辆销售时交强险尚未到期,保险相关信息均以口头方式传达,并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公司辩称,由于涉事车辆未投保强制运输保险,因此同意仅在商业保险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车主潘某对于涉案车辆是否排除交强险是否存在疏忽。交强险和商业保险是两种比较重要的汽车保险制度,交强险是国内法律规定的强制保险制度。根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是中国需要保险并支付高额保费。买家在购买汽车时应了解强制通保险并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


原车主潘某转让车辆时,交强险还有五个月到期。但陈某在获得涉案车辆的次日就为其投保了商业保险,看来陈某已知晓该车辆的保险状况。因本案没有保险,被告张某、陈某辩称法院不予受理。因此,法院判决涉案车辆被排除交通强制保险,并非原车主潘某的过错。


事发车辆的登记车主千先生按规定必须购买强制交通保险,但由于其未依法购买强制交通保险,受害人无法获得损害赔偿。由于用户受到交通运输强制保险的保护,失去了通过交通运输强制保险分散风险的机会,因此责任必须在交通运输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作为司机,张先生必须检查其所驾驶车辆的车况和保险信息,并负有安全管理义务。对于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您与陈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保险公司承担,并负责赔偿对于剩余部分。不足部分由侵权人张某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陈先生、张先生共同赔偿王先生18万余元,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王先生6万余元。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目前诉讼仍在进行中。


法院表示,“购买车辆尤其是二手车时,一定要迅速查明车辆相关保险的有效期,并在到期前及时续保。”当发生车祸时,受害人可以通过交强险或商业保险获得赔偿保障,车主或使用者也可以通过交强险和商业保险分散风险,避免高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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