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首例渣土车撞人致死物流公司负责人也获刑想必都想知道,关于四川小型货车自卸车价格这类的话题一直是大家想了解的,让小编为你揭秘案吧!
封面新闻见习小编田之路小编李智
2月6日,小编从成都市检察院获悉,2016年3月宁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与袁某正常驾驶的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袁某死亡。经认定,宁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而登记该货车的物流公司负责人张某也获刑,2017年7月,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该案系成都首例渣土车挂靠企业不按照部门规章进行管理,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对企业负责人提起公诉的案件。
2016年3月,宁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运送建筑垃圾和渣土过程中,数次由相对方向辅道逆向行驶,与袁某正常驾驶的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袁某死亡,宁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重型自卸货车登记所有人为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总经理及实际管理人为张某。
2016年11月,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以张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向成都高新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成都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引导公安机关补充、搜集证据,证实该公司未尽监管责任、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车辆动态监控形同虚设。经审查认为,运输企业不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教育、人员配置、实时监管义务,事故发生与上述应作为而不作为的行为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果断定性本案为重大责任事故罪。2017年5月,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向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7月,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张某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据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郭松介绍,该案系成都首例渣土车挂靠企业不按照部门规章进行管理,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对企业负责人提起公诉的案件,是检察机关有效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的具体体现。成都高新区人民检察院重建了企业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不作为致使重大责任事故发生的证据体系,处置了直接责任人员,对被挂靠企业负责人进行了追责,特别是在认定运输企业未履行交通安全主体责任的失职行为与重大责任事故发生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确立了司法判例。该案的成功办理,给运输企业敲响了警钟,督促其切实坚守安全生产底线、履行对挂靠车辆的监管责任,对维护社会大局和谐稳定、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积极作用。
如何在城市道路交通运输活动中有效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已成为现代社会面临的一个重大题。本案就是检察机关对此题的一个有效回应。本案的处理对运输企业具有强烈的警示作用,有助于落实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本案事实认定与因果关系论证的法理十分清晰,区分了作为犯罪与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认定运输企业未履行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与事故发生具有刑法上的关系。同时,检察机关对本案的处理没有局限于程序内的刑事责任追究,而是结合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题,通过检察建议的形式将检察职能拓展到了诉讼程序之外。这既是检察机关履行社会公共职能的体现,也合理地延伸了检察机关的社会触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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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蓝牌货车新规定?四川蓝牌货车新规有3点
1、蓝牌货车在10年以内每年检验一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一次。
2、蓝牌货车的总质量要低于45吨。超过45吨的,不能上高速路上行驶,另外也无法通过车辆年检。
3、蓝牌自卸车总长不能大于5米,货车的宽度不能够大于18米。必须使用单轮胎,总共轮胎宽度是不能够大于265毫米。对于大于35吨的菜栏式货车,货箱的结构必须采用多层的沧澜结构,除了自卸车以外的普通货车都不能够加装自卸盘底。
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第三条严把车辆产品检验机构产品检测关。要求检验机构严把产品检测关,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检验,严格执行检验样品追溯制度。严格货车产品空载及满载检测,并核验相关配置与总质量的匹配情况,评价车厢强度与车辆申报承载能力是否匹配等。严格小微型载客汽车静态检验,重点检查车辆座椅布置及车厢后部空间。确保检验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完善检验过程和相关记录,规范产品检验行为,承担相关责任。
农机牌自卸车能够年审吗?农机牌照的货车不能审。货车是不能挂农机牌照的,悬挂农机号牌的车辆一般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工程自卸车等农业机械。农机牌照都由农机监理部门发放的,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负责管理。法律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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